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提示函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上海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各股东应认真学习上述规范性文件,熟悉有关规则,我公司现就相关事宜作如下提示性通知。 1、上述规定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股东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3、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5、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我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6、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于该等事实发生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7、各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时,应及时通报我公司及其账户所在会员单位。 上述通知内容请各股东予以重视,若各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该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违规股东予以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处分。股东兼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被给予公开认定不适合该等职务的处分。 特此通知。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5月21日